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345號
TYDV,96,票,1345,2007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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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煥即苗都企業社、甲○○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苗都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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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