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陳鄭權 (即被繼承人翁惠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定原本及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3 月1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2,9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2,379,65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 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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