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之公示催告附表上支票金額(究
為36,041亦或30,641元,請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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