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8585號
TYDV,96,促,8585,200702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暘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萱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暘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