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32號
債 權 人 穗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何時間起算(聲
請狀上陳述有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