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653號
債 權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具體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例如: 債務人係積
二、附卷之三紙支票影本,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
三、興榮企業社經查為賴池錦獨資經營,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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