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 務人長旺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1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 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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