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 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20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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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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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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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玉山銀行楊梅分行 │95年5月1日 │132,210元 │AH六九四四一二│ │
│ │限公司甲○○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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