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120號
TYDV,95,訴,1120,200702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0號
原   告 丑○○
被   告 壬○○○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庚○○○
      癸○○○
      子○○
      己○○○
      戊○○○原名范姜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