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8655號
TYDV,95,促,58655,2007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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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655號
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元昌即協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兩造間各次賣買之時間,標的物品名 、金額,經本院民國96年1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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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