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37號
PCDV,106,重訴,437,201706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Reardon Robert Alexander
被   告 林坤財 
被   告 劉朱桃 
前列林坤財劉朱桃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