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426號
TYDM,96,聲,426,200702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葉建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建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葉建邦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 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 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 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 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 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揆諸首揭規定,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