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744號
TPHM,106,上易,744,2017073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蔡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所宣
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被告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 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 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 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所犯竊盜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列案 件,前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且在送達 中,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日(106年7月28日),尚未逾上訴 期間,符合該解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