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591號
TYDM,95,易,1591,200702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1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許
,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二六號之福祐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福祐公司)業務代表,負責向客戶收取車款 、保險費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止,在上址福祐公司內及其他不詳地點,陸續向 如附表所示之王潘民等十人收取車款、保險費合計新台幣( 下同)七十四萬八千九百四十元後,挪為己用,未繳回福祐 公司。乙○○復基於同上概括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將其私下為甲○○向復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所申請之貸款 三十七萬元侵占入己。
三、處罰條文:
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法 官 袁雪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金額(新臺幣│侵占日期 │款項用途│
│ │ │) │ │ │
├──┼────┼──────┼──────┼────┤
│1 │稻香幼稚│3萬5,834 │93年8月12日 │車款及保│
│ │園 │ │ │險費 │
├──┼────┼──────┼──────┼────┤
│2 │王潘民 │2萬7,619 │93年9月22日 │車款及保│
│ │ │ │ │險費 │
├──┼────┼──────┼──────┼────┤
│3 │廖經武 │2萬9,181 │93年8月12日 │車款及保│
│ │ │ │ │險費 │
├──┼────┼──────┼──────┼────┤
│4 │劉慈雲 │6萬8,103 │93年11月10日│車款及保│
│ │ │ │ │險費 │
├──┼────┼──────┼──────┼────┤
│5 │許惠美 │2萬 │94年1月24日 │車款 │
├──┼────┼──────┼──────┼────┤
│6 │余薛英 │12萬5,159 │93年11月30日│車款及保│
│ │ │ │ │險費 │
├──┼────┼──────┼──────┼────┤
│7 │吳惠凌 │1萬7,500 │93年9月12日 │福特 │
│ │ │ │ │BEHAPPY │
│ │ │ │ │加值保固│
├──┼────┼──────┼──────┼────┤
│8 │包蓓蓓 │2萬4,900 │94年4月4日 │福特 │
│ │ │ │ │BEHAPPY │
│ │ │ │ │加值保固│
├──┼────┼──────┼──────┼────┤




│9 │陳穆臻 │4萬4,000 │93年11月10日│保險費 │
│ │ │ │ │ │
├──┼────┼──────┼──────┼────┤
│10 │葉姜淑貞│38萬6,644 │94年5月27日 │車款、保│
│ │ │ │ │險費、配│
│ │ │ │ │件款及溢│
│ │ │ │ │收費等 │
├──┼────┼──────┼──────┼────┤
│合計│ │74萬8,940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