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8號
PCDV,106,重訴,278,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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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蔡乾和
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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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