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316號
SCDV,96,票,316,200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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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蔡定諾即協利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7日簽發之 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8,85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1 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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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