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754號
SCDV,96,促,3754,2007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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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754號
債 權 人 通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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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