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件債務人身份證明資料,俾憑查明正確姓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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