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5年度,1257號
SCDV,95,竹簡,1257,200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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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尚宙有限公司
           樓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宙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其中新台幣肆拾貳參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宙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其持有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紙,且2紙支票均經被告尚宙有限公司以蓋用公司印章方式 背書,亦均經被告丁○○以手寫簽名方式背書。詎屆期原告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皆因存款不足而未獲支付,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八十 五萬五千五百元,及其中四十三萬二千五百元自民國95年9 月11日起,其中四十二萬三千元自95年9月15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附表所示之支票確實均為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其同意原告之請求,但目前只能按月攤還三千元至五千元 。
三、被告尚宙有限公司、被告丁○○共同辯稱如下: 附表所示2紙支票確有被告尚宙有限公司之背書,然無被告 丁○○之背書。被告丁○○因擔任尚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其代表尚宙有限公司背書,故於票背親簽其姓名,但並 非其個人有背書之意思。又附表所示2紙支票跳票後曾有協



議,由被告丁○○拿其個人所有之土地讓原告抵債,但迄今 原告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拒不將所有權狀交還被告丁○ ○,致使被告丁○○也無法出售他人。
三、本院之判斷:
(一)附表所示2紙支票為被告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 經被告尚宙有限公司背書,但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均未獲支 付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2紙 存卷可參,自堪信實。是本件爭點厥為附表所示2紙支票 票背「丁○○」之手寫文字,是否為被告丁○○個人之背 書?或其僅是代表被告尚宙有限公司而為之背書?(二)查被告丁○○為被告尚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原告 所不否認。其次,附表所示2紙支票背面「丁○○」之手 寫文字緊鄰於尚宙有限公司之印文右側,從票據形式上觀 察,且佐以被告丁○○尚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有代 表公司之權限,則其於支票背面蓋公司印章,並簽自己之 名,顯係以尚宙有限公司名義為背書,非其個人背書(72 年司法院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結論參照)。從而,被告丁 ○○抗辯其個人並無於附表所示2紙支票背書,自屬可採 ,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負背書人責任 尚屬無據。
(三)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 6條訂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 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 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並準用於支票,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144條規 定甚明。第按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3 3條亦有所規定。準此,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亦即被告永尚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尚宙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系爭票款八十五萬五千 五百元,及其中四十三萬二千五百元自提示日95年9月11 日起,另四十二萬三千元自提示日95年9月15日起,均計 算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為正當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難謂有據,應予駁回。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 告部分勝訴之判決,就該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9條、第85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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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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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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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9月10 │95年9月11 │432,500元 │EE0000000 │ │
│ │司 │寮分行 │日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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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95年9月15 │95年9月15 │423,000元 │EE0000000 │ │
│ │司 │寮分行 │日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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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