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95年度,1號
SCDV,95,執破,1,200702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q○○○○○○○
破產管理人 李文傑律師
監 察 人 丙宇○
      甲卯○
      g○○
債 權 人 乙己○○甲s○之
      甲w○甲s○之繼
      甲v○甲s○之繼
      甲u○甲s○之繼
      c○○○甲s○之
      甲x○甲f○之繼
      甲a○○甲f○之
      甲z○甲f○之繼
      丙乙○○甲f○之
      g○○
      乙Z○乙丙○之繼
      乙U○乙丙○之繼
      乙T○乙丙○之繼
      甲y○乙丙○之繼
      丙丙○○乙丙○之
      乙X○乙丙○之繼
      乙Y○乙丙○之繼
      甲c○乙庚○○之
      甲o○乙庚○○之
      乙乙○乙庚○○之
      甲d○乙庚○○之
      甲l○乙庚○○之
      甲g○乙庚○○之
      沈陳玉琴乙庚○○
      甲n○乙庚○○之
      甲酉○甲壬○之繼
      甲亥○甲壬○之繼
      丙玄○甲甲○之繼
      z○○甲甲○之繼
      甲乙○甲甲○之繼
      甲丙○甲甲○之繼
      甲M○甲黃○之繼
      甲D○甲黃○之繼
      甲C○甲黃○之繼
      甲K○甲黃○之繼
      乙k○乙t○之繼
      乙i○乙t○之繼
      乙j○乙t○之繼
      乙戌○乙t○之繼
      乙午○乙t○之繼
      乙宙○乙t○之繼
      甲U○○乙t○之
      乙未○乙t○之繼
      乙申○乙t○之繼
      乙酉○乙t○之繼
      乙b○乙t○之繼
      甲S○○
      乙辰乙卯○之繼承
      甲未○○乙卯○之
      甲子○甲寅○之繼
      甲巳○甲寅○之繼
      甲丑○甲寅○之繼
      甲m○
      午○○丙○○之繼
      辛○○○丙○○之
      戊○○丙○○之繼
      丁○○丙○○之繼
      乙○○丙○○之繼
      辰○○丙○○之繼
      巳○○丙○○之繼
      J○○丙○○之繼
      K○○丙○○之繼
      F○○丙○○之繼
      H○○丙○○之繼
      余崴貞丙○○之繼
      M○○丙○○之繼
      L○○丙○○之繼
      I○丙○○之繼承
      甲W○○丙○○之
      丙丁○○丙○○之
      E○○玄○○之繼
      天○○○玄○○之
      宇○○玄○○之繼
      宙○○玄○○之繼
      黃○○玄○○之繼
      A○○玄○○之繼
      丙癸○玄○○之繼
      丙子○玄○○之繼
      乙寅○○玄○○之
      丙辛○玄○○之繼
      丙己○玄○○之繼
      丙戊○玄○○之繼
      丙庚○玄○○之繼
      丙壬○玄○○之繼
      甲戌○○玄○○之
      宋桂榮k○○之繼
      宋秀香k○○之繼
      j○○k○○之繼
      D○○地○彝之繼
      戌○○地○彝之繼
      亥○○地○彝之繼
      B○○地○彝之繼
      C○○地○彝之繼
      甲辛○
      t○○李甲e○之
      v○○李甲e○之
      w○○李甲e○之
      u○○李甲e○之
      y○○李甲e○之
      p○○李甲e○之
      甲R○甲Q○之繼
      甲P○甲Q○之繼
      甲T○甲Q○之繼
      丙宇○
      甲玄○甲宙○之繼
      甲宇○甲宙○之繼
      高康秀銮甲宙○之
      丙申○甲宙○之繼
      丙午○甲宙○之繼
      丙未○甲宙○之繼
      甲地○甲宙○之繼
      甲天○甲宙○之繼
      甲丁○
      W○○b○○之繼
      Y○○b○○之繼
      T○○b○○之繼
      Q○○b○○之繼
      Z○○b○○之繼
      a○○b○○之繼
      甲B○○b○○之
      R○○b○○之繼
      S○○b○○之繼
      e○○b○○之繼
      楊峻峯乙J○○之
      乙丑○乙辛○、乙
      乙甲○○乙辛○、
      甲q○乙辛○、乙
      甲p○乙辛○、乙
      甲r○乙辛○、乙
      甲h○乙辛○、乙
      甲j○乙辛○、乙
      乙子○乙辛○、乙
      甲i○乙辛○、乙
      乙v丙甲○之繼承
      乙x○丙甲○之繼
           民國82
      乙y○丙甲○之繼
           民國73
      乙z○丙甲○之繼
           民國82
      甲午○○
      乙癸○○
      甲O○○甲L○○
      甲E○甲L○○之
      甲I○甲L○○之
      甲H○甲L○○之
      甲J○甲L○○之
      甲G○甲L○○之
      甲F○甲L○○之
      甲N○甲L○○之
      未○○甲L○○之
      乙H○甲L○○之
      乙G○甲L○○之
      酉○○甲L○○之
      申○○甲L○○之
      乙I○○甲L○○
      卯○○庚○○之繼
      壬○○庚○○之繼
      子○○庚○○之繼
      寅○○庚○○之繼
      癸○○庚○○之繼
      丑○○庚○○之繼
      乙戊○
      己○○
      甲t○
      丙巳
      l○○○x○○之
      n○○x○○之繼
      m○○x○○之繼
      s○○x○○之繼
      甲己○○x○○之
      G○○○x○○之
      甲戊○
      甲庚○
      乙黃○乙宇○○之
      乙玄○乙宇○○之
      乙亥○乙宇○○之
      乙天○乙宇○○之
      臺灣省政府秘書處
      乙巳○
      f○○d○○○之
      O○○d○○○之
      N○○d○○○之
      吳孟憙d○○○之
      V○○d○○○之
      X○○d○○○之
      U○○d○○○之
兼 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d○○○之
債 權 人 乙E○d○○○之
      P○○d○○○之
      乙A○乙D○之繼
      乙C○乙D○之繼
      乙B○乙D○之繼
      乙壬○
      甲辰○○
           樓-2
      甲A○
      乙p○乙u○之繼
           民國84
      乙s○乙u○之繼
      乙r○乙u○之繼
      乙h○乙u○之繼
      乙f○乙u○之繼
      乙e○乙u○之繼
      乙g○乙u○之繼
      乙F○○乙u○之
      丙卯○丙地○之繼
      丙辰○丙地○之繼
      甲V○○丙地○之
      乙a○○丙地○之
      丙寅○丙地○之繼
      丙丑○丙地○之繼
      甲申○
      邱李蔥甲卯○之繼
      甲癸○甲卯○之繼
      乙地
      乙P○乙M○之繼
      乙S○乙M○之繼
      乙R○乙M○之繼
      乙K○乙M○之繼
      i○○乙M○之繼
      h○○乙M○之繼
      乙d○乙M○之繼
      乙l○乙M○之繼
           3巷25
       乙m○乙M○之
      乙o○乙M○之繼
      乙n○乙M○之繼
      乙c○乙M○之繼
      乙O○乙L○之繼
      乙Q○乙L○之繼
      乙N○乙L○之繼
      丙亥○乙L○之繼
      丙戌○乙L○之繼
      丙天○乙L○之繼
      丙酉○乙L○之繼
      甲X○乙L○之繼
      甲Y○乙L○之繼
      甲Z○乙L○之繼
      甲b○乙L○之繼
      乙w○○乙L○之
      r○○乙L○之繼
      o○○乙L○之繼
      甲k○○乙L○之
      丙宙○乙L○之繼
      q○○乙L○之繼
      乙V○乙W○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 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債務人為自然人,其受破產宣告並破產裁定已確定 後,於破產程序終結前死亡,破產程序是否因之受有影響, 破產法無明文規定,解釋上,除無人繼承時,或繼承人為限 定繼承、全體拋棄繼承權時,或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 破產原因時,而合於破產法第59條第1項所定情形,可聲請 對遺產宣告破產外,如繼承人為通常之繼承時,因應承受破 產人即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個人有無 破產原因尚有未明,則被繼承人之全部債權人,依民法上開 規定,尚無不受清償之虞,破產程序無庸續行,自應以裁定 終止破產。(司法院(84)廳民一字第13341號法律座談會 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宣告破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58年6月5日裁定宣 告破產人乙q○○○○○○○○破產,並公告確定,嗣破產 人已於71年12月27日死亡,繼承人劉澄源、劉元秀等均未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復未聲請宣告破產等情,有繼承系統表 、破產人除戶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5月26日桃 園木家智93年度行政字第37號函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破 產人既有負清償破產人債務連帶責任之繼承人,則破產人之 全部債權人,當無不受清償之虞,破產程序無庸續行,自應



以裁定終止破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