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33號
SCDV,94,重訴,133,2007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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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甲○○ ○○○○○○○ ○○○○
            rmany
破產監督人 AIfred  KOHLER
            rmany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被上訴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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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