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被 告 原田剛彥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