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5年度,17號
TPHM,105,上重訴,17,20170727,1

1/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華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4788 號、10
4 年度偵字第2710號、第16872 號、第16873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華欣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華欣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08月15日設立登記 ,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之1 )負責人,明知 自己或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並無規劃營運「產後護理集團」方 案,亦未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 航空站、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 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行號、國民黨間締有文 宣手冊、刊登廣告等業務承攬或工程勞務採購合約,其更無 資力可長期持續支付投資人高額利息等情,竟分別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自99年1 月起至103 年9 月15日間,對如附表「告訴 人」欄所示之劉米芳等親友,佯稱略以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為 推展上開業務或相關投資方案有資金週轉需求,因承接業務 或標案獲利頗豐,如出錢投資或借款,可定期支領相當成數 之利潤云云,另為取信他方,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臺北國際航空站行銷處」、「日商 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產後護理之家 」印章後(起訴書所引「豪邁國際有限公司」應係贅載), 再蓋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印文3 枚在「美士行銷有限 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上,蓋印其



餘印章在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其他機關及公司間之業務承攬 或勞務委託合約書上而偽造私文書,並以交付書面或將之掃 瞄或拍攝圖檔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與劉米芳等人,用以虛偽 表示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確有取得業務合約或具體執行投資計 劃之意,甚或以自己或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本票或支 票供擔保,致劉米芳等人誤認張華欣將來業務報酬或投資計 劃收益可期、獲利豐厚穩當,陷於錯誤而出資或支借款項或 交付其他財物與張華欣(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種類、時間、方 式,或所出示偽造文書之詐術,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並足生損害於劉米芳等借款人或投資人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 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產後護理之家。惟張華欣得款後均未將之用於執行所 宣稱業務所需或投資計劃,悉數供己花用,或用以支付其承 諾到期應支付其他親友之利潤,使對方願意繼續給付資金, 嗣終因囿於資力於103 年9 月12日起停止支付借款利息或投 資獲利,其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亦因「存款不足」均告退票 ,劉米芳等人方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偕陳素華於103 年10 月30日在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上址租賃辦公室之張華欣座位上 取出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偽造之印章,再於103 年12月4 日 持搜索票,在超速度有限公司內搜索扣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 與「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間之產品訂購合同、名牌皮件、 名牌皮包、銀飾品、託運單、名片及銀行存摺(參附表一編 號1.5 部分)等物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劉米芳等人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 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 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 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又均無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方法,均適 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均



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華欣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坦白承認,並有下列事證足資補強,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
(一)告訴人劉米芳部分:
1.告訴人劉米芳之陳述:103 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2-6 頁)、103 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26 卷2 第26-27 頁)、103 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03 他9526 卷2 第36頁)、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具結後偵訊筆錄(10 3 偵24788 卷1 第70反頁、第71-72 頁)。 2.劉米芳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43-14 4 頁、第156-157 頁)。
3.劉米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76- 214 頁)。
4.劉天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 24788 卷1 第218 頁)。
5.陳盈霖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 24788 卷1 第216 頁)。
6.張華欣手寫投資項目、金額表列(103 偵24788 卷1 第145- 155 頁)。
7.張華欣開立之支票、本票(103 偵24788 卷1 第158-175 頁 ,103 他9526卷2 第10-25 頁)。
8.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間之產品訂購合同 、發票、匯款單(103 他9526卷2 第28-35 頁)。 9.永安產後護理集團合約本(103 他9526卷2 第8-9 頁)。 10.劉米芳103 年5 月9 日與被告張華欣之「A 第第」通訊內容 (103 他9526卷2 第37頁)。
11.劉米芳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 頁(103 偵24788 卷1 第215 頁)。
12.劉米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24788卷2第170-208)。
13.劉米芳提出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間之產 品訂購合同、發票、匯款單(103他9526卷2第28-35頁)。



(二)告訴人劉英芳部分:
1.告訴人劉英芳之陳述:103 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38-40 反頁)、103 年9 月23日警詢筆錄(103 他 9526卷2 第42-42 反頁)、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71反面-72 頁)。 2.劉英芳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37 頁 )。
3.張華欣開與劉英芳之本票(103 他9526卷2 第41頁)。 4.劉英芳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 影本(103 他9526卷2 第43-44 頁)。 5.劉英芳匯款單影本(103 他9526卷2 第44反面-45 頁)。(三)告訴人白佳琪部分:
1.告訴人白佳琪之陳述:103 年9 月26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46-49 頁)、103 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50-51 頁)、103 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60頁)、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 3 偵24788 卷1 第72頁反面)。
2.白佳琪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13-11 5 頁)。
3.富賈實業有限公司支票(103 偵24788 卷1 第116 頁)。 4.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支票(103 偵24788 卷1 第119-122 頁, 103 他9526卷2 第61、63-65 頁)。 5.彥星喬商廣告傳媒集團張語婕陳素華張華欣借款500 萬 元借據,起訴書誤載為彥星喬商傳媒集團張語婕張華欣借 款500 萬元借據)(103 偵24788 卷1 第98頁)。 6.告訴人白佳琪提出之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起訴書誤載為美士文化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偵24788 卷1 第 99 -100 頁;104 偵2710卷第75-80 反頁完整版)、美士行 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影本( 103 偵24788 卷1 第101-103 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 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偵24788 卷1 第10 4-105 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偵24788 卷1 第106-107 頁)、 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 約書影本(103 偵24788 卷1 第108-109 頁)、美士行銷有 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 103 偵24788 卷1 第110-111 頁)、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103 偵24788 卷1 第11 2 頁)。




7.被告張華欣103 年9 月13日、13日、18日開給富賈實業有限 公司之支票共3 紙,金額為7 萬5 千元、7 萬5 千元、60萬 元(103 偵24788 卷1 第118-119 頁;103 他9526卷2 第62 頁)。
8.被告張華欣103 年9 月11日開給富賈實業有限公司之1 千萬 元本票乙紙(103 他9526卷2 第66頁)。 9.被告張華欣103 年2 月20日開給廖信輝之本票乙紙,金額為 3 百萬元(103 偵24788 卷1 第123 頁;103 他9526卷2 第 66頁)。
10.被告張華欣103 年5 月27日開給廖信輝之支票乙紙,金額為 3 百萬元(103 偵24788 卷1 第116 頁,103 他9526卷2 第 66頁)。
11.白佳琪104 年1 月15日庭呈之張華欣事業體系表(103 偵24 788 卷1 第80頁)。
12.告訴人白佳琪103 年3 月27日匯款300 萬元至劉米芳國泰世 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之匯款申請書(103 偵24 788 卷1 第117 頁)。
13.告訴人廖信輝103 年6 月12日、23日匯款50 萬元、50 萬元 103 年至被告張華欣彰化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 之匯款申請書2 張(103 偵24788 卷1 第117 頁)。 14.美士行銷手冊合作備忘錄(103 警聲搜1553卷第38反面-39 頁)。
15.張華欣103 年9 月16日簽立之借據(103 警聲搜1553卷第43 反頁)。
(四)告訴人吳淑娟部分:
1.告訴人吳淑娟之陳述:103 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67-70 頁)、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73頁)。
2.吳淑娟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38 頁 )。
3.張華欣開與吳淑娟之本票(103 他9526卷2 第72反頁)。 4.吳淑娟103 年3 月24日匯款單(103 他9526卷2 第73頁)。 5.吳淑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 3 他9526卷2 第72、73頁)。
(五)告訴人楊雅芳部分:
1.告訴人楊雅芳之陳述:103 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74-77 反頁)、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 錄(103 偵24788 卷1 第84頁)。
2.楊雅芳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90頁) 。




3.楊雅芳玉山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 存摺內頁影本(10 3 偵24788 卷1 第91-95 頁)。
4.楊雅芳匯款回條(103 偵24788 卷1 第92-95 頁)。 5.張華欣開與楊雅芳之支票、本票(103 他9526卷2 第78-79 頁)。
6.美士行銷手冊合作備忘錄(103 他9526卷2 第80-81 頁)。 7.張華欣103 年9 月16日簽立之借據(103 他9526卷2 第82頁 )。
(六)告訴人莊翠蜜部分:
1.告訴人莊翠蜜之陳述:103 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84-87 頁)、103 年9 月23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89-90 頁)、103 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98頁)、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 3 偵24788 卷1 第84頁)。
2.莊翠蜜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26 頁 )。
3.張華欣開與莊翠蜜之支票、本票影本(103 偵24788 卷1 第 127-132 頁,103 他9526卷2 第91-97 頁)。 4.台北市動產質借處開與莊翠蜜之質借單(103 偵24788 卷1 第133 頁)。
5.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03 偵24788 卷1 第134-135 頁,10 3 他9526卷2 第93、94頁)。
(七)告訴人蘇慧雪部分:
1.告訴人蘇慧雪之陳述:103 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99-102頁)、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84反面-85 頁)。 2.蘇慧雪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41 頁 )。
3.張華欣開與蘇慧雪之本票(103他9526卷2第104-105頁)。(八)告訴人吳芷楹部分:
1.告訴人吳芷楹之陳述:103 年9 月2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06-109 頁)、②104 年1 月1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83反面-84 頁)。 2.吳芷楹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139 頁 )。
3.吳芷楹103 年8 月28日匯款單(103 他9526卷2 第111 、11 4 頁)。
4.吳淑娟於103 年3 月28日匯款100 萬元(吳淑娟與吳芷楹各 50萬元)給劉米芳,以及劉米芳103 年3 月28日匯款100 萬 元匯款給張華欣之LINE截圖(103 他9526卷2 第111-112 頁



、第114頁正反面)。
5.張華欣103 年8 月28日開給告訴人吳芷楹之100 萬元本票乙 紙(103 他9526卷2 第113 頁正反面)。(九)告訴人陳素華部分:
1.告訴人陳素華之陳述:103 年9 月3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15-117 頁)、103 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03 他 9526卷2 第123-124 頁)、103 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103 他9526卷2 第131-133 頁)、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 錄(103 偵24788 卷1 第248 反面-249頁)。 2.陳素華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270-27 1 頁)。
3.張華欣開與陳素華之支票(103 他9526卷2 第118-119 頁、 第134-135 頁)。
4.張華欣103 年8 月27日書立之借據(103 他9526卷2 第120 頁)。
5.彥星喬商廣告傳媒集團張語婕陳素華張華欣借款500萬 元借據)(103他9526卷2第121頁)。 6.彥星喬商傳媒集團張語婕張華欣借款500 萬元借據(103 他9526卷2 第122 頁)。
(十)告訴人周曉馨部分:
1.告訴人周曉馨之陳述:103 年9 月30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36-137 頁、第144 頁)、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 偵訊筆錄(具結)(103 偵24788 卷1 第249 頁)。 2.與張華欣之Line通訊內容(103 他9526卷2 第140 頁)。 3.崔國來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 他 9526卷2 第139 頁)。
4.張華欣開與崔國來支票(103 他9526卷2 第142 頁)。 5.張華欣書立與崔國來之借據(103 他9526卷2 第143 頁)。(十一)告訴人許致容部分:
1.告訴人許致容之陳述:103 年10月6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46-148 反面)、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251 反頁)。
2.許致容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302-30 3 反頁)。
3.張華欣開與許致容之本票、支票(103他9526卷2第149-155 頁)。
4.張華欣許致容間Line通訊畫面(103 他9526卷2 第157-15 9 反頁)。
5.告訴人許致容之高雄建工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中 國信託博愛分行000000000000存摺封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公西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103 他9526卷2 第156 頁)。
6.告訴人許致容之中國信託博愛分行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 本(103 偵24788 卷1 第304-306 反頁)。 7.告訴人許致容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00000000000000 存摺內頁影本(103 偵24788 卷1 第307 頁)。 8.告訴人許致容之高雄建工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存摺內頁 影本(103 偵24788 卷1 第308-309 頁)。(十二)告訴人陳碧芬部分:
1.告訴人陳碧芬之陳述:103 年10月3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60-162 反面)、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252 頁)。
2.張華欣開與陳碧芬之支票、本票(103 他9526卷2 第163-16 9 頁)。
3.張華欣書立之事業版圖表(103 他9526卷2 第170 頁)。 4.張華欣陳碧芬間Line通訊畫面(103 他9526卷2 第171-17 2 頁)。
5.原審審理中提供Line的圖檔即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國際 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原審卷第62-63 頁)、美士行銷有 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卷 第64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 務承攬合約書(同卷第65-66 頁)、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同卷第67頁)、美士行 銷有限公司與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 同卷第68至69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卷第70-71 頁)、美士行銷有 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同卷第72 -74 頁)。
(十三)告訴人陳逸慈部分:
1.告訴人陳逸慈之陳述:103 年9 月23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73-175 反面)、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251 反面-252頁)。 2.陳逸慈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221-22 2 頁)。
3.張華欣開與陳逸慈之本票(103 偵24788 卷1 第223-224 頁 ,103 他9526卷2 第176-177 頁)。 4.陳季妙匯款單(103 偵24788 卷1 第225 頁)。 5.陳逸慈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 24788 卷1 第228-229 頁)。
6.陳逸慈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



24788 卷1 第230-236 頁)。
7.陳逸慈台灣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24788 卷1 第237-241 頁)。
8.陳柏旭匯款單(103 偵24788 卷1 第226-227 頁)。(十四)告訴人潘穎蓉部分:
1.告訴人潘穎蓉之陳述:103 年10月1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78-180 反面)、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264 頁)。
2.潘穎蓉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1 第290 頁 )。
3.潘穎蓉配偶吳宇綸中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24788 卷1 第277-288 頁)。 4.吳宇綸匯款單(103 偵24788 卷1 第274 頁)。 5.張華欣開與吳宇綸之支票(103 偵24788 卷1 第275-276 頁 ,103 他9526卷2 第183-184 頁)。(十五)告訴人黃玉鈴部分:
1.告訴人黃玉鈴之供述:103 年10月1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85-187 反面)、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263 反面-264頁)。 2.黃玉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 他9526卷2 第188-190 頁)。
3.美士行銷有限公司開給黃玉鈴之支票影本(103 他9526卷2 第190 反頁)。
4.張華欣與黃玉鈴間Line通訊畫面(103 他9526卷2 第191-19 4 頁)。
5.被告張華欣交給告訴人黃玉鈴之美士行銷公司張華欣名片影 本(103 他9526卷2 第195 頁)。
(十六)告訴人黃虹穎部分:
告訴人黃虹穎之陳述:103 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196-198 反頁)、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264 頁)。
(十七)告訴人盛淑真部分:
1.證人周曉馨盛淑真陳述之警詢筆錄(103 他9526卷2 第19 9-200 反面)。
2.盛淑真張華欣LINE通訊紀錄(103 偵24788 卷2 第223-25 5 頁)。
3.永安月子中心合作合約(103 偵24788 卷2第255-258頁)。 4.美士行銷手冊合作備忘錄及張華欣開與盛淑真之面額300萬 元本票(103 偵24788 卷2 第259-261 頁)。 5.告訴人盛淑真103 年10月14日委託告訴人周曉馨提出告訴之



委託書、告訴人盛淑真與被告張華欣合照之照片(103 他95 26卷2 第201-203 頁)。
6.皮包、雨傘、皮帶、手環之照片型錄(103 他9526卷2 第20 5- 207 頁)。
7.告訴人盛淑真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 偵24788 卷2 第 2-4 頁)。
8.告訴人盛淑真所有之皮包、飾品目錄(該皮包、飾品經警方 在超速度公司查獲後,由證人周曉馨保管)(103 偵24788 卷2 第5-7 頁)。
9.張華欣開與王文成及盛淑真之本票(103 偵24788 卷2 第26 1 頁)。
10.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王文成及盛淑真之美式行銷手冊合作備 忘錄影本(103 偵24788 卷2 第259-260 頁)、美士行銷有 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偵2478 8 卷2 第265-266 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偵24788 卷2 第26 7-268 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偵24788 卷2 第269-270 頁)、 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 103 偵24788 卷2第271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美強生營 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103 偵24788 卷二第27 2 、275 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偵24788 卷2 第273-274 頁 )。
(十八)告訴人盛建中部分:
1.告訴人盛建中之陳述:103 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103 他95 26卷2 第208-210 反頁)、104 年2 月6 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103 偵24788 卷1 第263 反頁)。
2.盛建中103 年9 月15日存款憑條(103 他9526卷2 第211 頁 )。
(十九)告訴人盧秀鳳部分:
1.告訴人盧秀鳳警詢之陳述:103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26卷2 第212 頁至214頁反面)。 2.盧秀鳳之匯款單4 紙(103 他9526卷2 第216 頁)。 3.張華欣開與盧秀鳳之本票、支票(103 他9526卷2 第215 頁 )。
(二十)告訴人陳淑惠部分:
1.告訴人陳淑惠警詢之陳述:103 年10月4 日警詢筆錄(103 他9526卷2 第217-219 反頁)。
2.陳淑惠與張華欣Line通訊紀錄(103 他9526卷2 第220-221



反頁、103 偵24788 卷2 第26-75 頁)。 3.陳淑惠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台企銀0000 0000000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 偵24788 卷2 第19-24 頁 )。
4.美士行銷公司、張華欣開與告訴人陳淑惠、陳文雄之本票、 支票(103 偵24788 卷2 第76-78 頁)。(二十一)告訴人陳盈霖部分:
1.告訴人陳盈霖之陳述:103 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4 偵27 10卷第32-35 頁)、104 年2 月10日檢察官偵訊筆錄(104 偵2710卷第83反面-84 頁)。
2.張華欣開給陳盈霖之面額50萬元本票(104 偵2710卷第36頁 )。
3.陳盈霖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 偵 24788 卷1 第216 頁)。
(二十二)告訴人劉天章部分:
1.張華欣開給劉天章之面額50萬元本票(104 偵2710卷第36頁 )。
2.劉天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 3 偵24788 卷1 第218 頁)。
(二十三)告訴人張慶祿部分:
1.張華欣開給張慶祿之面額200 萬元本票(104 偵2710卷第36 頁)。
2.劉米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明細(103 偵24788 卷1 第261 頁 )。
(二十四)告訴人胡富榮胡淑慧胡曉珊、劉鳳群呂芸瑩部 分:
1.告訴人胡富榮之陳述: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4 偵27 10卷第39-43 頁)、104 年2 月10日檢察官偵訊筆錄(104 偵2710卷第84頁)。
2.告訴人胡淑慧之陳述:103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4偵27 10卷第46-50頁)、104年2月10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4 偵2710卷第84頁)。
3.告訴人胡曉珊警詢之陳述(103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4偵 2710卷第51-53頁、第55-57頁)。 4.劉鳳群委託胡曉珊在警詢中之供述(103年12月13日警詢筆 錄,104偵2710卷第52-53頁)。
5.呂芸瑩委託胡富榮在警詢之供述(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104 偵2710卷第58-60 頁)。
6.胡富榮匯給張華欣300 萬元之匯款單(104 偵2710卷第45頁 )。




7.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張華欣開與胡富榮胡曉珊、胡淑慧劉鳳群呂芸瑩支票,及胡富榮合作金庫銀行及永豐銀行匯 款申請單(104 偵2710卷第44-45 頁、第65頁,103 他4406 卷第37-39 頁、第51-53 頁、第59-60 頁、第61-62 頁)。 8.胡曉珊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明 細影本(103 他4406卷第40-41 頁、第50-52 頁、第60-62 頁)。
9.胡富榮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明 細影本及103 年9 月10日匯款30萬元入張華欣彰化銀行復興 分行帳戶之匯款申請書(103 他4406卷第42頁)。 10.胡淑慧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明細影本(103 他4406卷第59頁)。
11.呂芸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103 年8 月13日、103 年9 月11 日匯款回執聯(104 偵2710卷第63-64 頁,103 他4406卷第 57-58 頁)。
12.呂芸瑩新竹三姓橋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明細影 本(103 他4406卷第55-56 頁)。
13.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 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19-20 頁)、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 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之委託刊登廣告單(103 他4406卷 第23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25-26 頁)、美士行 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 本(103 他4406卷第28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30 -31 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 補強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32-34 頁)、美士行銷有 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 卷第35-36 頁)。
(二十五)告訴人王宜琤部分:
1.告訴人王宜琤警詢之陳述(103 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104 偵2710卷第66-67 反頁)。
2.王宜琤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4 偵 2710 卷第68頁)。
(二十六)告訴人韓慧玲部分:
1.告訴人韓慧玲警詢之供述(10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04偵 2710卷第69-70反面)。
2.張華欣開與韓慧玲面額54萬元之支票(104 偵2710卷第71頁 )。
(二十七)告訴人蔡佩瑄部分:




1.告訴人蔡佩瑄警詢陳述(103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104偵 2710卷第72-74反面)。
2.蔡佩瑄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10 3 他4406卷第44-45 頁)。
3.蔡佩瑄台新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 本(103 他4406卷第46-49 頁)。
4.張華欣開與蔡婉婷之本票(103 他4406卷第43頁)。 5.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 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19-20 頁)、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 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之委託刊登廣告單(103 他4406卷 第23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25-26 頁)、美士行 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 本(103 他4406卷第28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30 -31 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 補強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卷第32-34 頁)、美士行銷有 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 他4406 卷第35-36 頁)。
(二十八)並有:

1/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士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速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