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2號
PCDV,96,建,12,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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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 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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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