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吳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億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6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46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