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60號
PCDV,95,建,60,2007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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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新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維護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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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