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新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維護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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