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1號
上?訴 人 宗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雷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丙○○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96年1 月5 日95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該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7,669 元,依法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官?潘長生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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