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8號
ULDV,106,訴,158,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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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李貴美
被代位人  張秋銘
被   告 張秋成
      張秋輝
      張秋彬
      周張櫻桃
      張秋源
      張秋欽
      林建安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沈錫聰
      沈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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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