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李貴美
被代位人 張秋銘
被 告 張秋成
張秋輝
張秋彬
周張櫻桃
張秋源
張秋欽
林建安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沈錫聰
沈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