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天○○
辛○○
巳○○
丁○○
午○○
卯○○
未○○
丙○○
宙○○
玄○○
申○○
子○○
辰○○
酉○○
宇○○
地○○
甲○○
戌○○
寅○○
亥○○
壬○○
丑○○
庚○○
己○○
乙○○
癸○○
上列二十六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瑞泰電綜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721巷8號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區○○路154巷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之未領資遣費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被告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原告等人均為被告公司員工,分別自負表所示到職日起受僱 於被告公司,附表薪資欄則係原告等人受僱於被告公司之平 均工資,被告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1 日勞退新制施行後不及 一個月,忽於94年7 月30日委由秉然法律事務所通知原告等 全體員工,被告自94年8 月1 日起停止營業,原告之資遣費 將於94年8 月30日前發放,最遲於94年9 月15日發放完畢, 唯被告嗣後並未能如期於94年9 月15日前給付原告等人資遣 費,被告僅給付原告等人各如附表已領取金額欄所示之資遣 費。
(二)按雇主歇業時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 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給付預 告期間之工資,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 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 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 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第16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姑不 論被告意圖規避勞退新制而未經預告資遣員工,及於計算原 告等人資遣費時,未依法核算平均工資等行為,唯被告既已 應允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原告等人請求被告 給付其未付之資遣費,實屬有據。
(三)證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律師函等影本為 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律師函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及其法 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 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等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第16條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第1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如 附表所示之資遣費,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 月 7 日(本件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其中送達於 被告瑞泰電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戊○○部分係於95 年12月27日寄存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而 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應經過10日即 96年1 月6 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假執行。伍、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 玉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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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9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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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姓名│應領金額│已領金額│未領資遣費金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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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天○○ │ 156,299│ 0│ 156,2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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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辛○○ │ 282,654│ 0│ 282,6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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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巳○○ │ 82,619│ 0│ 82,6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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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丁○○ │ 75,144│ 0│ 75,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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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午○○ │ 341,186│ 0│ 341,1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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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卯○○ │ 185,795│ 0│ 185,7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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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未○○ │ 63,173│ 0│ 63,1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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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丙○○ │ 117,155│ 0│ 117,1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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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宙○○ │ 160,175│ 0│ 160,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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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玄○○ │ 41,951│ 0│ 41,9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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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申○○ │ 244,800│ 125,194│ 119,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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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子○○ │ 418,029│ 217,036│ 200,9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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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辰○○ │ 53,507│ 0│ 53,5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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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酉○○ │ 41,287│ 0│ 41,2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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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宇○○ │ 39,419│ 0│ 39,4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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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地○○ │ 26,995│ 12,473│ 14,5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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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甲○○ │ 40,767│ 23,483│ 17,2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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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戌○○ │ 32,877│ 26,977│ 5,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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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寅○○ │ 52,346│ 26,196│ 26,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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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亥○○ │ 22,899│ 12,060│ 10,8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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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壬○○ │ 22,948│ 10,575│ 12,3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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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丑○○ │ 16,996│ 9,687│ 7,3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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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庚○○ │ 21,679│ 10,017│ 11,6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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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己○○ │ 21,567│ 9,939│ 11,6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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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乙○○ │ 14,979│ 8,242│ 6,7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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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癸○○ │ 39,180│ 0│ 39,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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