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盧雅芳(即連阿合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104 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
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