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一)字,94年度,90號
PCDV,94,建(一),90,2007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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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一)字第90號
原   告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盛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沙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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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