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廖覲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崧棋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