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9號
ULDV,106,補,129,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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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廖覲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崧棋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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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