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債 務 人 林祐君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 元(程序終結如 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三、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民國104 年7 月19日起至10 6 年7 月18日止,每月平均收入之金額,並提出證明方法。四、聲請人應提出於民國103 年11月間起至104 年12月14日止, 擔任敦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該公司平均每月營業額 為多少及證明方法。
五、提出敦煌營造有限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六、說明聲請人與敦煌營造有限公司、巨林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及謝璧丞間之關係?又依據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5 號民事 判決所示,聲請人與謝璧丞尚積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新臺幣(下同)677,116 元; 依據本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96號判事判決所示,聲請人與巨 林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謝璧丞尚積欠台灣中小企銀332,72 8 元;另聲請人與敦煌營造有限公司、謝璧丞尚積欠台灣中 小企銀1,749,758 元,目前於訴訟中,請說明扣除敦煌營造 有限公司、巨林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及謝璧丞之財產後,聲 請人等不足清償之債務金額為何?亦即聲請人積欠台灣中小
企銀之債務金額為何?並舉證說明之。
七、說明聲請人是否尚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因於調 解時聲請人有列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然於聲請 更生時未列,是否該債務業已清償?
八、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資料。
九、聲請人應提出配偶及子女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十、提出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醫療費3,000 元、勞保費555 元、健 保費1,113 元及電話費1,500 元之證明。十一、詳細說明受扶養人謝昀展、謝有銓每月實際支出之費用及 證明方法。
十二、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 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 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十三、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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