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羚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 與各債權人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 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 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10 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說明聲請人任職於何處?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 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若從事臨時工作或無固定雇主,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說明每月 平均收入多少(須附計算式)。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應說明 營業地點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 營業活動之證明,如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註:聲請 人擔任馥堂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東,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 有無相關或其他營業收入?】
㈤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 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 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 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 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須附計算式)。
㈥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示,租賃期間至民國105年4 月30日止,房租繳納至不明年份之4 月4 日止,又據所提出之 大樓管理費收據所示,管理費繳納至106年4月13日止。請說明 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承租該址之房屋供自用居住?如有,請提出 載有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迄今每月實 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若與第三人 共同居住,請說明如何分攤租金費用。
㈦請說明對於受扶養人周佳妏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 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 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 . . 等),並說明 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 分擔該扶養費用。並提出受扶養人周佳妏之104 年至105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登完 成名下自民國104 年6 月8 日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佳妏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 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 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 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 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民國104 年6 月8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 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6 年6 月8 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 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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