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3號
ULDV,106,消債更,23,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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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素微
代 理 人 陳柏達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 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 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 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 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43條第1 項、第 2 項、第6 項)。其次,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 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 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 例第44條)。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1 款規定所 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 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 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 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 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 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 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 條第6 項第4 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 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 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21條第3 至6 項)。再者,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㈠聲請人應詳細說明本案債務發生原因?及未能依履行清償債務 之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
㈡提出聲請人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在金 融機構開戶之存摺資料(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㈢聲請人對子女鄭○○、鄭○○、鄭○○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 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 明請一併提出,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 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
㈣聲請人配偶鄭登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 動產請一併提出登記第一類謄本)、104 年及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除薪資所得外,另有無其他收入?若有,其相關證明。㈥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 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若有,其 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 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各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資料(如無亦請註明)。㈧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費用?是否與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 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 單據。另是否有與第三人共同居住?如有,則請說明彼此間如 何分擔此筆費用?
㈨聲請人、配偶、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 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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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