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魏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世明、魏世鑫、魏伶如、魏麗玉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41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就原告主張請求分割遺產及繼承回復可得之利益共計為7,81
4,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4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
二、魏謝宰所有之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406 之4 、
406 之24、429 之4 地號土地、雲林縣○○市○○段0000地
號土地及雲林縣○○市鎮○里○○路000 號建物,於其101
年1 月30日死亡後辦畢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
三、前述二項補正之事項,如其中一項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附表:
一、被繼承人魏謝宰之遺產範圍,依原告於106 年6 月9 日所提
出之民事補充理由狀內所附之附表二:〈被繼承人魏謝宰之
之遺產及分配方法〉所示,其中編號10部分之雲林縣○○市
○○街00巷00號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利人為訴外人,故此
部分無法列入本件之被繼承人之遺產計算範圍內,先予敘明
。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魏謝宰之遺產範圍為如前揭附表二所示編
號1 至編號9 部分,則此部分之遺產總額經計算合計為39,0
74,151元(計算式:196,560 元+2,297,627 元+2,535,00
0 元+126,300 元+1,716,264 元+26,500元+6,600,000
元+3,496,900 元+7,260,000 元+76,200元+14,736,000
元+6,800 元=39,074,151元)。
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5 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
814,830 元(計算式:39,074,151元÷5 =7,814,830 元)
,第一審裁判費為78,4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