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27號
ULDV,106,婚,127,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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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27號
原   告 駱君惠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李信錡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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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