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偵字第18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丙○○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丁○○處有期徒刑捌年、丙○○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壹壹公克,驗餘零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個、扣案之PG90 1號行動電話壹具(不含SIM 卡)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丁○○、丙○○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 非法持有、販賣,竟基於共同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 ,由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犯行部分 另行偵辦)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所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前往臺北縣三重市○ ○路某處,以每包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向丁○○ 、丙○○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 非他命」)一次。嗣因甲○○購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後,於 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二十號前, 為警盤查查獲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甲○○為配合警 方追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即以其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 話聯絡丁○○、丙○○,佯稱欲購買一包甲基安非他命,並 與丁○○、丙○○約定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路二二四巷 旁之商店內交易,丁○○、丙○○遂與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綽 號「毛毛」之辛○○(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另行偵辦 )聯絡,並要辛○○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六公克 ,因鑑驗使用零點一一公克,驗餘零點四九公克)前往上開 商店與甲○○進行甲基安非他命買賣,嗣辛○○於同日下午 一時三十分許,持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在上開商 店內,欲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予甲○○時,為警查
獲而未遂,並扣得丁○○、丙○○所有供販賣之上開甲基安 非他命一包。
二、丁○○、丙○○並未因上開辛○○為警查獲而悔悟,仍再承 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先 後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由己○○(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罪犯行部分另行偵辦)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前往 臺北縣三重市○○○路三一六號十二樓之一丁○○、丙○○ 租屋處,以每包一千元之價格,向丁○○、丙○○購得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次。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晚上 七時十五分許,在上開租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丙○○所有 ,而與丁○○共犯本件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 用之PG901 手機一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一張,另 0000000000號係燒錄於該手機上)。三、案經板橋憲兵隊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故所謂「前後陳述不 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 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 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 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 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 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 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 」之認定,例示如下:
⑴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 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 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⑵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 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 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 事實。
⑶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
)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 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 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 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 ⑷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 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 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 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 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 ⑸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 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 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
⑹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 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 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 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 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 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 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 問題,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 之。
經查:
⒈證人己○○於警詢中證稱:「(問:你都跟何人購買毒品 ?多久買一次?聯絡方式為何?都在那交易?)我都跟綽 號宏彬跟毛毛男子購得。不一定。用電話聯絡,電話號碼 因打不通我就刪掉了。我都在三重市○○○路」、「(問 :本隊出示丁○○、丙○○照片,你是否認識?你如何認 識的?)我認識他們兩個。我在電玩店或是陣頭中認識的 」、「(問:你是否有向丁○○及丙○○購買安非他命毒 品?購買幾次?每次購買多少金額?)曾經有向丁○○及 丙○○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三次左右。最低新臺幣一千元 ,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問:本隊出示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三分十二 秒譯文,是否為你本人撥打?內容為何?)是我本人,我 叫他幫我留安非他命」、「(問:本院出示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七分五十四 秒譯文,是否為你本人撥打?內容為何?)是我本人。我 跟他拿新臺幣一千元的安非他命」、「(問:你是否知道 丁○○及丙○○有從事販賣安非他命毒品?)我不知道他
們有沒有從事販賣安非他命毒品,我有跟他拿過」等語在 卷(見偵查卷二第二頁、第三頁);惟其於法院審理時證 稱:「(問:之前你因為被告二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到板橋憲兵隊及本署去作證,當時你在憲兵隊及偵查 中所言是否都實在?)都不實在,我對於當時的問題,都 很疑惑的回答,都是模糊的答案」、「(問:你是否有如 筆錄上所載曾經向被告二人購買安非他命?)我沒有向被 告二人購買安非他命」、「(問:為何當時在憲兵隊時, 監聽你和另外一支電話0000000000,在九十五年六月間的 監聽譯文給你看,其中有二通電話,你很明確的說,當時 是你本人撥打的電話即0000000000,接電話的人,幫你留 一千元安非他命,是你依據監聽譯文所作的答覆,你當時 為何如此說?)沒有意見,這二通確實是我講的電話,我 的電話是我自己的,我在使用,但朋友很多,有時候也會 用我的電話,造成我的困擾,在憲兵隊時,我不知道去處 理這樣的事情,及應對憲兵隊,所以才說是我打的,事實 上我不能確定是我撥打的」、「(問:電話借予何人?) 我不能肯定,有可能也是我打的,有可能是因為我要跟他 們買片子」、「(問:到底那二通電話能否確定是你打的 電話?)不記得」、「(問:不記得為何在憲兵隊那裡如 此說?)因為我有正常的工作要做,當時我不是自願去憲 兵隊,是先前去的過程讓我恐懼,我要把過程講出來,怕 不讓我回去工作,剛開始是用聊天的方式跟我談,我不知 道要如何處理,當時是隨便回答」、「(問:後來在偵查 中有傳你去做證?)是的,有憲兵隊問完時,我連同被告 他們一起到地檢署」、「(問:當時在偵查中開庭時,檢 察官有無如憲兵隊一樣的讓你恐懼,有無先用聊天的方式 和你談?)沒有,但是我有疑問」、「(問:如果沒有, 在偵查中作筆錄,還是做跟憲兵隊一樣相同的證詞?)在 偵查中我想把在憲兵隊的情形告訴檢察官,但是尚未講, 檢察官就叫我具結,我那時我是把符合憲兵隊的陳述再說 一次」、「(問:你跟被告二人有無仇怨?)小時候被丁 ○○打過,被丁○○欺負過」、「(問:所以你因此做不 利於丁○○的證詞?)我一時想要快點回去工作,在偵查 中我沒有辦法告訴他們我的冤屈」、「(問:那關丙○○ 何事情?)因為被告二人在一起,我就順便說了」、「( 問:你剛才說第二通要向他要片,是何片?)時間已久, 我無法確定,是A片、R片,丁○○沒有賣我A片,我要 買的是R片,丁○○有在賣R片,當時一千元約二、三十 片,我一次給丁○○一千元,再拿二、三十片R片,家裡
的R片不見得是丁○○給我的,因為朋友間會換來換去, R片我是向丁○○拿的,我知道丁○○有在賣賣R片的生 意,我有時候也會向丙○○拿R片,通常我都向丙○○講 ,我要一千元他們就知道我要片子,我不知道丁○○的R 片來源,有時候一次拿一片,二片R片和他們交換R片, 有時候說一張(一千元),有時候說一千元,是共同的默 契」、「(問:為何在偵查中提示七月十五日二十二時的 監聽譯文給你看,問你『四一及一個』是什麼東西,你說 『四一是指重量,但我也不知道是什麼單位,一個即一克 』,請問這個是否也是指R片?)當時檢察官不讓我說清 楚,就叫我簽名」、「(問:這是否是R片?)是的」、 「(問:R片有在算重量否?)沒有」、「(問:你為何 向檢察官說『四一』是重量?)是我亂掰的,跟現在一樣 」、「(問:你到底有無向被告二人購買安非他命?)沒 有」等語(見本院卷第九八頁至第一○二頁)。 ⒉本件證人甲○○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毒品 ,安非他命係向何人購買?年籍資料為何?)向綽號阿彬 之男子購買,我不知道他的姓名」、「(問:你如何向阿 彬之男子購買安非他命?)我是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打綽號阿彬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約在不特定地點交易 毒品安非他命」、「 (問:你向綽號阿彬之人共購買幾次 之毒品安非他命?每次代價為何?)只有一次,就是被警 方查獲的安非他命,是在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九時許在三 重市○○路以新臺幣一千元購買之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 、「(問:警方請你撥打阿彬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約 他出來洽談安毒交易之情形為何?)我撥打他的行動電話 ,他叫我前往三重市○○○路二二四巷旁商店交易安毒, 我帶同警方一起前往查緝阿彬之人」等語(見偵查卷二第 九八頁至第一○○頁);惟其於法院審理時結證稱:「( 問:當時你向警察供稱阿彬男子電話是0000000000是否實 在?)是警察用我的手機撥打我手機的通話紀錄,因為警 察在我的身上找到安非他命,警察有到0000000000 號去 查」、「(問:對於被告丙○○剛才所言有何意見?)那 支電話確實是叫檳榔的電話,我和朋友曾經用0000000000 號叫檳榔,當時被查獲時,警察是查我的通聯紀錄,一支 一支打,一支一支查,這個警察用我的電話打0000000000 號手機去問聽手機的人,警察問對方是否有在賣毒品,問 對方毒品多少錢,有些我聽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一 ○六頁、第一○九頁至第一一○頁)。
⒊本件證人辛○○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
?因何事為警查獲?)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十三時三十分 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二二四巷旁商店內,因為毒品案 件被警方查獲」、「(問: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六公 克,是我所有,是綽號阿彬之男子要我帶到該處賣給甲○ ○的」、「(問:警方查獲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六公 克之情形為何?)是我主動將放在商店內娃娃販賣機取物 口內之安非他命一小包交給警方」、「(問:你今日被警 方查獲之安非他命係向何人購買?年籍資料為何?)是綽 號阿彬之男子,叫我帶安非他命到該處,以新臺幣二千元 之價格要賣給甲○○所用的,我不知道綽號阿彬,他的姓 名及年籍資料」、「(問:綽號阿彬如何將安非他命交給 你,叫你帶去販賣?)是他在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十一時 四十分許,在自強路跟重陽路口,將安非他命交給我,叫 我帶到臺北縣三重市○○○路二二四巷旁商店內賣給甲○ ○」、「(問:你如何聯絡綽號阿彬之人?他共叫你販賣 幾次之毒品安非他命?幫他販賣安毒每次代價為何?)我 無法聯絡他,都是他聯絡我,只有今天被查獲這次,沒有 代價」、「(問:警方查獲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是何 人所有?)是阿彬交安毒交給我時,一同拿給我使用」、 「(問:你是否認識甲○○?和他有無關係或結怨?)有 見過面,但不熟悉,沒有關係和結怨」、「(問:你今日 被警方查獲之安毒零點六公克是否要賣給甲○○所用?販 賣之價格為何?)是的,要以新臺幣二千元賣給他」、「 (問:你是否曾跟甲○○曾交易過安毒?)沒有」、「( 問:警方人員今日查獲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目前是否 為你所使用?)是阿彬交給我使用的」等語(見偵查卷二 第一○二頁至第一○三頁),惟其於法院審理時結證稱: 「(問:警詢及二次偵查中所述是否實在?)警詢筆錄是 警察打好,叫我照著唸,不實在,第一次的偵查筆錄是實 在的,第二次偵查筆錄也是實在的」、「(問:在上開警 詢筆錄中有提到0000000000號電話是阿彬交安非他命給你 時,一同拿給你的,是否實在?)不實在,是警察打好, 叫我照著唸,當時是0000000000的電話在旁邊一直響,我 拿起來接聽,沒有人回答,接著警察就過來了」、「(問 :是何人把0000000000號電話放在你的旁邊?)我不知道 ,上開電話我不知道何人在使用」、「(問:平常有無在 看A片?)有,是向憨彬拿的,之前和憨彬換來換去,拿 多少不一定,我會跟憨彬說四一、半個或一個,我都打電 話給他,電話號碼我忘記了,四一,是一千片的四分之一 ,半個就是五百片,四分之一是賣一萬元,可以換來換去
,如果朋友要,我也可以順便賣,一個就是一千片,價錢 我忘記了,都是R片,有日本及其他外國的都有,我都是 向憨彬拿的,如果憨彬沒有空,就是阿妮送過來」、「( 問:0000000000的電話是否為被告二人所使用的電話?) 我不清楚,我在打彈珠台,它就放在旁邊」、「(問:你 R片是向憨彬拿的,為何之前第二次偵查中,問你有無向 阿彬買A片或買R片,或是有無賣A片或R片的阿彬,你 很直接了當的說沒有,為何和今天所言不同?)剛剛沒有 看清楚,所以才說實在」、「(問:你在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四日有打一通電話給宏彬,宏彬的電話是0000000000, 請庭上提示偵查卷二第四十、四一頁上面,這些東西是什 麼?)就是A片」、「(問:依照譯文內容你說一半A片 五百片要七萬八千元,是否實在?)我不知道,當時我確 實是和丁○○說電話,且是在講A片」、「(問:你剛才 說四分之一A片只要一萬元,為何一半即五百片卻要七萬 八千元?)這個只是術語,因為客人在旁邊聽到不好」、 「(問:依據你的監聽譯文為何有時候你又說『半顆』用 顆來形容A片?)這只是術語」、「(問:後來在同一天 也有打電話0000000000和一名女子,你稱呼她為嫂子,電 話裡面有談到宏彬,當時跟你對話的對象是何人?)我忘 記是和何人講電話,一樣是在談A片,我只會跟宏彬拿A 片,或是人家也會跟我拿或是和我換A片」、「(問:你 說你不知道0000000000的電話使用人是何人,也不知道是 否丁○○、丙○○他們二人在使用,為何在五月二十五日 時,你用這支電話撥給阿妮,也是談論到有關於你所謂A 片的事情?)他們的電話我都存在手機裡面,我直接按撥 出,我是打給嫂子阿妮,內容也是一樣,那天是何人接電 話我不知道,有時候是丙○○,有時候是丁○○接,照這 個內容來看,應該是丙○○接的」、「(問:這支電話是 被告二人在使用的,為何你在打彈珠台時,為何放在你的 旁邊?)因為我在打時,這支電話放在我的旁邊,我就隨 手接起來」、「(問:你接起來,為何要應那通電話的邀 約,帶一包安非他命跑到三重市○○○路二二四巷,被警 察查獲?)我沒有帶安非他命,是警察在彈珠台下面查獲 那包安非他命」、「(問。當時被告二人有無在彈珠台旁 邊,如果沒有,為何那包安非他命會在彈珠台旁邊?)我 不知道,事實就是如此」、「(問:你在賣A片是賣原版 或是盜版?)都有」、「(問:你在賣的A片是DVD或 是VCD?)我搞不清楚,我不知道那一個比較貴」、「 (問:你到底有無向被告二人買過,或是被告二人有無曾
經叫你送過安非他命給別人?)沒有」、「(問:你說你 有在賣A片、R片,是零賣或是批發商?)零賣,也有換 來換去,一千元買四、五片,可以換來換去,我賺不多, 我自己也有在看,不至於賠錢,一片平均約二百元,但是 可以換來換去看很久」、「(問:你剛才說二百五十片要 一萬元,一片要四百元你才賣二百元,不是會賠錢?)我 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七頁)。 綜合上揭證人己○○、甲○○、辛○○三人於警詢中及法院 審理時之供述均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其等於警 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 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 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 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等於警詢所為之陳 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渠等三人於警詢中之證言自有證 據能力。
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 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 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在偵查中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 徵。四、監察處所。五、監察理由。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八、執行機關。第五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 次不得逾三十日;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前 ,重新聲請。前項期間屆滿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 止監察,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亦定有明文。查本案中關 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監聽係法 務部調查局、宜蘭憲兵隊、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機關,依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七月三日庚○榮物聲監續字 第000803號通訊監察書,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實施監察之通訊號碼共計十八線電話號碼(包含 上開三支行動電話),監察時間自九十五年六月五日上午十 時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止,監察方法為監聽、錄 音;又關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復 係法務部調查局、宜蘭憲兵隊、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機關, 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九十五年庚○ 榮秋聲監字第00681 號通訊監察書,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監察之通訊號碼共計十五線(含
上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察時間自 九十五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 止,監察方法為監聽、錄音,分別有各該通訊監察書一件在 卷可憑(見第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三一號偵查卷一第六 四頁至第六七頁、第六八頁至第七一頁),是承辦調查員、 宜蘭憲兵隊對於被告丁○○、丙○○所使用之上開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實施監聽錄音,並 未逾越授權實施監察之範圍,是本件監聽符合前開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 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 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 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 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 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 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 據能力。本件證人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乙○○ 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見偵查卷二第一一五頁至第一 一六頁),其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 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陳述,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言自 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 手段為之,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所規定。故此, 若犯罪嫌疑人本無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官)之設計 ,以引誘、教唆等不正當方法,誘發犯罪行為人萌生犯意, 進而著手實行,因其並非循正當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縱其 目的係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 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 護並無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 不具有證據能力,固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五五 八號判決意旨闡釋明確。然如行為人原本即具有犯罪之故意 ,僅因為逮捕而提供犯罪機會(俗稱釣魚),本與所謂陷害 教唆須行為人本無犯罪意思,而因教唆人之教唆始萌生犯意
者不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八號判決同此見 解)。故警調機關在偵查販毒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且又屬難 以偵查之案件時,在不違反人身自由之不可受侵犯之憲法基 本權之保障下,自得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手段以偵查此類犯罪 ,所謂「釣魚」,於販毒案件中,自屬在不違反憲法上基本 權之保障原則下,為使國家社會免於毒品之危害,所不得不 採行之偵查手段,況於此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均本即具有 販賣毒品之犯意,初非警調人員所造意,此與憲法上之比例 原則無違。本件證人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員警癸○ ○、乙○○係於查獲證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後,由證人甲○○撥打販賣其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人即被 告丁○○、丙○○電話佯稱欲購買毒品(詳後述),顯見被 告丁○○、丙○○先前即已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並 非因員警癸○○、乙○○或證人甲○○之教唆而生,故本件 警方經由證人甲○○、辛○○而查獲被告丁○○、丙○○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無違法之處,從而警方因而 取得之證據(即查扣之毒品)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二、訊之被告丁○○、丙○○均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丁○○辯稱: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但沒有賣甲基安非他命,是開檳榔攤時認識己○○,沒 有很熟,伊沒有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這二支行動電話都是丙○○在使用云云;被告丙○○則辯 稱:伊與丁○○是經營檳榔攤之後才認識己○○,並未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經查:
㈠被告丁○○、丙○○有以電話聯絡交易方式而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己○○一節:
⒈已據證人己○○於警詢時證稱:「(問:請問你目前使用 行動電話號碼為幾號?申請人為何?使用多久了?是否都 為你本人使用?)0000000000。是我自己申請的。使用差 不多半年多了。是我本人使用」、「(問:你有要吸食毒 品?你都吸食何種毒品?在何處吸食?最後一次吸食為何 時?)之前有。我都吸食安非他命。吸食地點不一定。最 後一次吸食是在九十五年七月中」、「(問:你都跟何人 購買毒品?多久買一次?聯絡方式為何?都在那交易?) 我都跟綽號宏彬跟毛毛男子購得。不一定。用電話聯絡, 電話號碼因打不通我就刪掉了。我都在三重市○○○路」 、「(問:本隊出示丁○○、丙○○照片,你是否認識? 你如何認識的?)我認識他們兩個。我在電玩店或是陣頭 中認識的」、「(問:你是否有向丁○○及丙○○購買安 非他命毒品?購買幾次?每次購買多少金額?)曾經有向
丁○○及丙○○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三次左右。最低新臺 幣一千元,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問:本隊出示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凌晨一時四 十三分十二秒譯文,是否為你本人撥打?內容為何?)是 我本人,我叫他幫我留安非他命」、「(問:本院出示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 時七分五十四秒譯文,是否為你本人撥打?內容為何?) 是我本人。我跟他拿新臺幣一千元的安非他命」、「(問 :你是否知道丁○○及丙○○有從事販賣安非他命毒品? )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從事販賣安非他命毒品,我有跟他 拿過」(見偵查卷二第一頁至第三頁),及於偵查中結證 證稱:「(問:你認識丁○○、丙○○?)認識一、二年 」、「(問:你吸用何毒品?)安毒」、「(問:吸用多 久?)大約一年了」、「(問:多久吸用一次?)不一定 ,差不多兩、三個禮 拜」、「(問:吸一次是多少?) 一次約一千元」、「(問:一次買多少?)最低一千,最 多四、五千(一克含袋重量)、「(問:跟幾個人買過? )固定跟丁○○、丙○○買。另外還有跟他倆的朋友毛毛 」、「(問:毛毛會跟你調貨嗎?)有時有,有時沒有」 、「(問:毛毛是自己賣給你還是他幫人家賣?)不知道 」、「(問:毛毛電話是多少?)0000000000」、「(問 :《提示辛○○照片》是否為毛毛?)是」、「(問: 0000000000 是毛毛電話?)這支是他舊的電話」、「( 問:你跟毛毛買過多少次?買多少?何時買?)六、七月 買過一、二次,都是一、二千」、「(問:你跟丁○○、 丙○○買時都找誰?)不一定。我打0000000000,看誰接 就跟誰談,大部分是何接的。另外還打過別的號碼但我手 機已刪除」、「(問:你都怎麼稱呼丁○○、丙○○?) 我都用台語叫宏彬、嫂子、姐仔」、「(問:你向他倆買 過幾次?何時?)次數我已經忘了,我退伍回來這一年大 部分都跟他倆買」、「(問:你跟他們買都約在那?)有 時三重正義北路黃金歲月KTV、有時在正義北路上某十 二樓房屋好像是他家」、「(問:到他家看到什麼?)我 只進去一次,當時兩人都在,其餘都在門口打開一小縫交 易或樓下交貨。在樓下時都是丙○○拿下來給我」、「( 問:你向他們買都買多少?)大部分都一次買一千,手頭 比較寬時會買一克」、「(問:最後一次向他們買是多久 前?)大概是六、七月時買過最後一次」、「(問:有無 叫丙○○叫阿泥?)沒有,我都叫他姐仔」、「(問:你 電話?)0000000000,使用約半年」、「(問:《提示六
月十一日上午一時四十三分監聽譯文》是否為你所言?) 是」、「(問:安樂街是那裡?)就是他們家樓下附近的 巷子」、「(問:最近有無打給丙○○?)最近大概前二 、三個禮拜電話都不通」、「(問:丙○○拿毒品給你時 如何裝?)都直接用分裝袋。沒有再其他的外包裝」、「 (問:你去他家都誰拿給你?)我不知道,因為我都是到 門口打電話,他們開門伸手出來,我不知道是誰伸的手。 但知道有男生女生」、「(問:一開始如何知道他倆在賣 ?)一開始我看到他倆有那些東西,就問他們,我就好奇 就買來吃」、「(問:《提示七月十五日二十二時十四分 監聽譯文》是否為你所述?四一及一個是什麼東西?)是 ,四一是指重量,但我也不知是什麼單位。一個即一克」 、「(問:蹺蹺板、搓籤是什麼?)蹺蹺板我不知道,搓 籤是指品質不好」、「(問:有無約在大智街全家交易過 ?)有。也是在丁○○家附近。有時候約好地點,他們會 臨時更改,再打電話跟我說地點」、「(問:跟他們倆買 不只三次?)對,不止,我跟他們倆買了一年,約二到三 個禮拜買一次。在憲兵隊時我想說不要講太多,自己比較 沒有事」等語在卷(見偵查卷二 第八頁至第十一頁)。 ⒉而依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五十二秒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所載:「B(0000000000 號 ,即 證人己○○):你有了嗎?A:沒有啦。B:喔,毛毛那 邊也沒有…」;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三分 十二秒監聽譯文所載:「B:喂?怎樣?A:你可以來啦 。B:可以來了喔,馬上到,幫我留著。A:恩」;於九 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六時二十五分十二秒監聽譯文所載 :「B:嫂子,要拿一個你那邊有嗎?A:還沒回來阿? B還沒回來?阿你聯絡不到一個的嗎?A:恩。B:喔, 意思是你們都沒有朋友有一個的喔。A:沒有。B:阿? A:就跟那個毛毛阿,毛毛現在不知道有沒有。B:毛毛 ?你知道他的電話嗎?A:毛毛電話095 …可是他說這支 不要打,這支被人監聽。B:這支?這支不是現在在達仔 那嗎?A:恩。B:喔,好啦不然我再問問看好了…」; 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一時七分五十四秒監聽譯 文所載:「B:姐仔,你有方便能拿一張嗎?A:喂?B :嫂子。A:恩。B:我不良。A:恩。B:拿一張你有 方便嗎?A:你來安樂街。B:安樂街。A:到42號的時 候打給我」;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晚上八時五十三分 四十六秒監聽譯文所載:「B:嫂子,有方便拿一張嗎? A:有,來家裡拿。B:我有跟大牛撞在一起拿嗎?A:
什麼?B:大牛剛才有撥給你嗎?A:大牛,等一下我問 一下。B:這樣不用,因為我剛有跟他一起用完。A:恩 。B:我想說如果有撞在一起就不用,我是幫人家拿的。 A:沒有,大牛有來拿,洪賓說。B:我剛有跟他一起用 ,剛用完後他剛好跟你拿。A:好,那你來拿。B:好我 現在過去」;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晚上十時十四分三十 三秒監聽譯文:「B:姐仔,我不良。A:恩。B:我問 你一個問題,你們現在好的一個多少,幫朋友問的。A: 四千。B:你們四一要怎麼出?A:二萬三。B:二萬三 ,好,等一下看怎樣打給你」各等語(見偵查卷二第一二 二頁、第一二三頁、第一二四頁、第一三四頁、第一三五 頁、第一四四頁),而此等對話係被告丙○○與證人己○ ○在談安非他命一節,亦據被告丙○○於警詢中自承:「 (問:本隊出示於七月十五日二十二時十四分接獲綽號音 譯不良之男子(0000000000)內容資料詳如譯文?)我記 得,一個表示安非他命一公克,通話內容為綽號不良之男 子請我們幫他朋友問安非他命」等語明確(見偵查卷一第 三五頁),且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被告丙○○所申 請、使用一節,已據被告丙○○自承在卷(見偵查卷一第 三三頁、本院卷第四四頁至第四五頁),並有大眾電信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