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576號
PCDM,95,訴,2576,200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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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949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甲○○(綽號小凱)、葉志宏(綽號小馬)(另案經臺灣高 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一百五 十萬元)、李鴻松(綽號小李)(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五十萬元),在大陸海南島地 區加入姜禮明(綽號小張、姐夫,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併科罰金二百萬元,復經最高法院駁回 上訴確定)、彭星萬(綽號叮噹)、羅朝俊(綽號阿俊)( 以上二人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 自稱「王大哥」、綽號「胖皮」、「寶燈」、「阿林」之成 年男子等人,組成之恐嚇詐欺集團。與在臺灣地區提領贓款 之車手集團,以蕭進章(綽號浪哥,另案由檢察官偵辦)、 牛方威(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 五十萬元確定)為首,成員有范順揚、劉俊頡(以上二人, 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三十 萬元確定)、蘇裕展(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葉 志遠、田汶昇(以上二人,另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等人,基於共同及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恐嚇及詐術騙取他人財物並恃以為常業。
二、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該恐嚇集團在大 陸地區海南島海口市,先向不詳人士以每筆零點五至一元間 不等之價格購得之臺灣地區民眾之個人資料包括聯絡電話、 住址、親屬姓名等二萬筆資訊。由在臺之車手集團透過雜誌 之廣告,購入大量臺灣地區提供人頭名義之銀行帳戶提款卡 (含密碼)、存摺、身份證影本等物,蕭進章、牛方威指示 車手集團之成員范順揚、劉俊頡、少年蔡○○、少年郭○○ (甲○○對此少年參與,並不知情,無犯意聯絡)、蘇裕展葉志遠田汶昇等人,先持提款卡前往各地金融機構自動 櫃員機測試,將可以使用之提款卡帳戶報告蕭進章及姜禮明 等人。再利用臺灣海南島電話線路傳輸產生之模糊現象,由



恐嚇詐欺集團成員於大陸海南地區以電話撥打至臺灣被害人 家中,偽稱該被害人某親人,遭地下錢莊之人控制、毆打, 另一人接過電話,自稱係地下錢莊之人,其親人因向其借錢 或替他人作保,現須立即清償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之金 額,方得平安歸來,否則將對其親人之不利云云。或其中一 人與被害人通話,告以被害人親人積欠債務,其他人於電話 旁假裝其親人驚恐或哭泣之聲音,又喝令被害人不准報警及 不准掛上電話,致被害人不敢對外查證或求助,或因害怕驚 慌未能查證,心生畏懼或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出款項至指定 之人頭帳戶。各被害人、恐嚇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帳戶均 詳如附表所示。在臺灣之車手集團成員,分別以提款卡,在 新竹、臺南地區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將恐嚇或詐得之款項 提領,交給牛方威。蕭進章則依大陸地區姜禮明、「王大哥 」等電話指示,再轉匯分散至其他帳戶,並恃以為常業。甲 ○○分擔在恐嚇詐騙電話中假裝被害人之親人哭泣聲音。所 詐得款項由在臺灣之車手集團成員分得一成,其餘九成扣除 開銷費用後,由恐嚇詐欺集團大陸籍成員「王大哥」等人分 得五成,姜禮明分得二成五,剩餘部分由其他成員分配。甲 ○○嗣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返國投案,為警在中正國際機場 逮捕。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 諱(見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九四九號偵查卷第十四至十五 頁、及本院卷),核與共犯葉志宏(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 五一六號偵查卷〈一〉第十七至二十二頁警詢筆錄)、李鴻 松(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五一六號卷〈一〉第三十五至三 十九頁、第五十五頁警詢筆錄)、姜禮明(見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九○三八號偵查卷〈一〉第五至九頁、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九五一六號偵查卷〈一〉第六十一至七十頁警詢筆錄、 九十三年度偵查卷第一九○三八號偵查卷〈一〉第七十九至 八十二頁偵訊筆錄、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卷〈一 〉第一二四、一二五頁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 上訴字第一四四三號第一六九至一七三號審判筆錄)、牛方 威(見九十三年偵字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八至十頁、第 十一至十七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五一六號偵查卷〈一〉 第一百二十三至一百二十五頁警詢筆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一九○五○號偵查卷第一百八十二至一百八十五頁、第一百



八十九頁偵訊筆錄、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卷〈一 〉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頁、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 上訴字第一四四三號卷第一百六十九至一百七十三頁審判筆 錄)、范順揚(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 六十六至六十八頁、第七十七至七十九頁、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九五一六號偵查卷〈一〉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一頁、第 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八頁警詢筆錄、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五○號偵查卷第一百八十五至一百八十七頁、第一百八十 九頁偵訊筆錄、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百六十一號卷〈一 〉第一百二十六頁、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 四三號卷第一百六十九至一百七十三頁審判筆錄)、劉俊頡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六十三至六十 五頁警詢筆錄、同卷第一百八十七至一百八十九頁偵訊筆錄 、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卷第一百二十六、一百二 十七頁、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三號卷第 一百六十九至一百七十三頁審判筆錄)、蘇裕展(見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號偵查卷〈一〉第一百四十七至一百 五十一頁)、葉志遠(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號偵 查卷〈一〉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六十九頁警詢筆錄)、田汶 昇(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號偵查卷〈一〉第一百 七十七至一百八十一頁警詢筆錄)及少年蔡○○(見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偵查卷第八十至八十三頁、第九十 一至九十三頁警詢筆錄)、郭○○(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 九○五○號偵查卷第九十五至九十八頁、第一百零三至第一 百零六頁警詢筆錄)之供述相符。並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指 述遭受恐嚇欺騙之情節指證在卷。另有如附表所示之匯款申 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匯 款回條聯、匯款執據及上開恐嚇詐欺集團、車手集團所使用 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十 一支行動電話門號之監聽譯文(附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三八號偵查卷〈二〉第五十七至八十二頁、第一百七十八 至二百十七頁)、車手集團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之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二十四張(附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號偵 查卷〈三〉第六十至六十九頁)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甲○ ○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犯行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 八年上字第一一○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甲○○加入該恐 嚇詐欺集團共謀犯罪,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 的,即應共同負責。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經查被告甲○○ 與共犯姜禮明等人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匯款,其等有計畫性收 購大量人頭帳戶及個人資料,撥打電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 匯款,並因此詐得龐大金額,顯係以詐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 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自承:剛開始在那邊打電話是 由姜禮明拿生活費給我,後來是依詐得金額分給我三成半當 作代價,實際上我有分到錢,當時我沒有其他工作,我是靠 這些錢來生活等語在卷,是其於上開犯罪期間,皆以共同詐 騙所得報酬作為生活費用來源,顯係賴以維生,應認係常業 犯。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 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 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 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一)查被告行為後,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之刑法,已 將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被告就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犯行,如依新法規定,均應按同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論處,並數罪併罰。惟依修正刪除 前之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則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多次犯行 ,僅論以一罪之常業詐欺罪。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則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是若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將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分 論併罰,顯較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
(二)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 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 (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 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 高二至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 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 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 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 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 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 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 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 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 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新法修正已刪除,是於新 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 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 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 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 舊法論以連續犯。
(四)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將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 ,由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 罪,修正理由係認「實施」一詞,在實務上向來認為涵蓋 陰謀、預備、著手、實行等概念在內,惟基於近代刑法個 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上開實務見解應有 所修正,不應承認「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 為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然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成 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 本件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是此部 分修正對被告言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區別。




(五)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 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合先敘明。
(六)至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雖增列但書 規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惟該但書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 法律之變更,自無庸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 法比較適用(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應逕予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 詐欺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甲○○ 與另案被告姜禮明、牛方威、范順揚、劉俊頡、蕭進章、彭 星萬、羅朝俊、葉志宏李鴻松蘇裕展田汶昇葉智遠 及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大哥」、綽號「胖皮」 、「寶燈」、「阿林」等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所犯數次恐嚇取財罪,為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且反覆為之,顯係出於概括犯意,應依修 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等人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同 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及第三百四十六 條之恐嚇取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本件之車手集團雖有少年蔡○○ 、郭○○,惟被告在大陸地區受「王大哥」、姜禮明之邀加 入恐嚇詐欺集團,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知悉臺灣車手集團 中有少年成員,尚難認被告等與少年蔡○○、郭○○為共犯 ,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年輕力盛,不思以合法之途徑獲 取金錢,參與詐騙集團,負責撥打詐騙電話,嚴重影響社會 經濟秩序,並參酌被告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並非主謀、 分工項目、參與之時間及其所得之利益,暨其犯後坦承犯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就被告前罪名求 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併科罰金三百萬元,惟本院審酌上開 情狀,認該刑度尚嫌過重而容有未洽),以示懲儆。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 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 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姓  名│ 受騙時間 │   詐騙方式   │受騙金額(新台幣) │  匯入帳戶名稱、號碼   │ 被詐欺之證據(案卷頁碼) │
├────┼─────┼─────────┼─────────┼──────────────┼─────────────┤
董玉燕 │93年7月20 │董玉燕接獲自稱地下│93年7 月20日某時許│(一)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1.董玉燕於偵查中之指述  │
│    │日某時許 │錢莊之人的電話,佯│匯入:      │ 帳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稱其兒子林資源幫人│(一)6萬元。    │(二)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三)卷│
│    │     │作保,需還款20萬元│(二)5萬元。    │ 帳戶。         │ 第285-286頁)     │
│    │     │,如不還錢,要讓其│(均為帳戶匯款)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兒一輩子坐輪椅,電│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話那頭並傳來類似其│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卷第 │
│    │     │兒之哭聲,該偽稱地│         │              │395頁)          │
│    │     │下錢莊之人並叫董女│         │              │             │
│    │     │不准報警,不准掛電│         │              │             │
│    │     │話,要求董女用提款│         │              │             │
│    │     │卡匯款,嗣林資源回│         │              │             │
│    │     │家,董女始知受騙。│         │              │             │
├────┼─────┼─────────┼─────────┼──────────────┼─────────────┤
│游曉春 │93年7 月23│游曉春接獲類似其兒│93年7 月23日21時21│台新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1.游曉春於偵查中之指述  │
│    │日18時許 │子王俊評聲音的男子│分許匯入:10萬元。│31號帳戶。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電話,哭說伊出事了│         │              │3.王建峰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
│    │     │,被地下錢莊的人帶│         │              │ 明細影本各1紙      │
│    │     │走,嗣又換另一個人│         │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說其兒子幫人作保,│         │              │5.宜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
│    │     │向地下錢莊借錢,借│         │              │ 報案三聯單1紙      │




│    │     │錢的人跑了,要其兒│         │              │6.宜蘭縣警察局詐騙帳戶通報│
│    │     │子還20萬元,並說如│         │              │ 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
│    │     │不還錢便要將其兒子│         │              │ 1紙 │
│    │     │剁手剁腳。又向游曉│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春要手機號碼,並不│         │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三)卷第│
│    │     │准其報警、掛電話,│         │              │ 309頁、第320至323頁;同署│
│    │     │要游曉春用提款機匯│         │              │ 93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卷│
│    │     │款。嗣經游曉春女兒│         │              │ 第396頁) │
│    │     │打電話問其兒子行蹤│         │              │         │
│    │     │,始知受騙。   │         │              │ │
├────┼─────┼─────────┼─────────┼──────────────┼─────────────┤
│李盧秀齊│93年7月26 │李盧秀齊接獲一名自│93年7 月26日16時40│曾惠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325│1.李盧秀齊於警詢時之指述 │
│    │日15時30分│稱係地下錢莊的男子│分許匯入:5 萬元(│00000000號帳戶。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許    │電話,說李女兒子李│以現金匯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俊賢幫朋友對保欠錢│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人現在被控制行動│         │              │315-316頁)        │
│    │     │,並在電話裡聽到其│         │              │             │
│    │     │兒子聲音,復經李女│         │              │             │
│    │     │打手機聯絡其兒子未│         │              │             │
│    │     │果(斯時李俊賢收到│         │              │             │
│    │     │不明人士所打861387│         │              │             │
│    │     │0000000及000000000│         │              │             │
│    │     │44002 兩支電話),│         │              │             │
│    │     │便依該男子指示匯款│         │              │             │
├────┼─────┼─────────┼─────────┼──────────────┼─────────────┤
傅桂妹 │93年7月27 │傅桂妹接獲一男子電│93年7 月27日19時44│劉勝釗,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行│1.傅桂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9時30分│話,說傅女兒子詹崇│分許匯入:10萬元(│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許    │暉替人擔保20萬元,│以現金匯出)。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現那人跑掉要其兒子│         │              │3.其夫詹前金之遠東銀行存簿│
│    │     │負責,電話裡並傳來│         │              │ 封面及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    │     │一男子被毆打且叫喊│         │              │ 各1紙  │
│    │     │媽媽救我之聲音,傅│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女因心急,再加聯絡│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第317│
│    │     │其兒未果,便陷於錯│         │              │-320頁;同署93年度偵字第19│
│    │     │誤而誤信為真,依對│         │              │038號 (三)卷第307-308頁、 │
│    │     │方指示用提款機匯款│         │              │第315-316頁)       │
│    │     │,對方並不准其報警│         │              │    │
│    │     │、掛電話。嗣經其聯│         │              │             │
│    │     │絡到兒子始知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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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第桓 │93年7 月28│姚第桓接獲一名男子│93年7 月28日20時23│中華郵政中苗郵局000000000000│1.姚第桓於警詢之指述   │
│    │日19時20分│電話,稱姚女先生欠│分許匯入:6 萬元(│99807號帳戶。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許    │其20萬元是否要處理│以帳戶匯款)。  │              │ 1紙           │
│    │     │,並在電話裡聽到類│         │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似其先生之聲音,而│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陷於錯誤誤信為真,│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便至提款機匯款。 │         │              │262-2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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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  │93年7月29 │張惠接獲一名不明男│93年7 月29日10時許│劉哲維,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1.張惠於警詢之指述    │
│    │日10時許 │子電話,稱張女兒子│匯入:10萬元(以現│000000000000號帳戶。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     │欠他們地下錢莊20萬│金匯款)。    │              │ 1紙           │
│    │     │元,現在人在那,並│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從電話裡傳來哭聲說│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媽媽救我,若要救其│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兒子,需先匯10萬元│         │              │259-261頁) │
│    │     │到指定帳戶,並不准│         │              │             │
│    │     │張女掛電話,等張女│         │              │             │
│    │     │匯完錢後,去到太平│         │              │             │
│    │     │市公所卻看不到兒子│         │              │             │
│    │     │,該名男子又打電話│         │              │             │
│    │     │稱所匯之錢不夠欲要│         │              │             │
│    │     │求張女再匯10萬元,│         │              │             │
│    │     │斯時張女回其女兒家│         │              │             │
│    │     │討論始察覺有異而報│         │              │             │
│    │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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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天野 │93年7 月29│葉天野接獲類似其兒│93年7 月29日13時30│楊鎮首,土地銀行新店分行0610│1.葉天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3時30分│子柏青聲音之男子說│分許匯入:10萬元(│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許    │,伊當朋友保人,擔│以現金匯款)。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保20萬元,伊朋友跑│         │              │3.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掉,地下錢莊就找伊│         │              │ 存摺封面及其內頁交易明細│
│    │     │要錢,將之抓來又打│         │              │ 1紙           │
│    │     │傷其頭,哭喊要葉男│         │              │4.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救他,嗣換一名男子│         │              │ 1紙  │
│    │     │接聽重述上述內容,│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並說如葉男報警,要│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一)卷第│
│    │     │將其兒子手剁掉,且│         │              │124-125頁、第134-135頁;同│
│    │     │要葉男家裡電話、手│         │              │署93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
│    │     │機不能掛,葉男因而│         │              │卷第338-341頁) │
│    │     │陷於錯誤,便依其指│         │              │             │




│    │     │示匯款10萬元,另該│         │              │             │
│    │     │名男子又說剩下10萬│         │              │             │
│    │     │元要其簽本票予他,│         │              │             │
│    │     │原訂一星期內付款後│         │              │             │
│    │     │又要求當場交付10萬│         │              │             │
│    │     │元才把兒子還給葉男│         │              │             │
│    │     │,葉男雖又領了現金│         │              │             │
│    │     │10萬元,但未交給對│         │              │             │
│    │     │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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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蘭香 │93年7月29 │張蘭香接獲一名陌生│93年7 月29日15時許│戶名不詳,中華郵政高雄市民族│1.張蘭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5時許 │男子電話表示張女兒│匯入:10萬元(以現│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子王祖安遭其綁架,│金匯款5 萬元二次)│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須匯錢至其指定帳戶│。        │              │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   │
│    │     │,不然將砍斷其兒子│         │              │4.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受理│
│    │     │手腳,張女於接到該│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  │
│    │     │電話後隨即打行動電│         │              │5.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    │     │話聯絡其兒子未果,│         │              │ 清水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
│    │     │因害怕便向鄰居借現│         │              │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
│    │     │金5 萬元匯至所指定│         │              │ 表1紙          │
│    │     │帳戶,回家後又再接│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獲該男子電話,稱5 │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一)卷第│
│    │     │萬元不夠須再匯5 萬│         │              │125-126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元至剛所匯之帳戶,│         │              │第19038號 (二)卷第321-328 │
│    │     │張女便又再匯5 萬元│         │              │頁) │
│    │     │至剛所匯之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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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村助 │93年7月30 │林村助接獲電話,稱│93年7 月30日14時45│(一)沈祥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林村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3時45分│其兒子林忠輝朋友欠│分許匯入:    │ 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指述 │
│    │許    │地下錢莊錢,其兒子│(一)10萬元。   │ 戶。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是保人,要負責還這│(二)10萬元。   │(二)趙曉嬋,中華郵政鳳山鳥松│3.郵政國內匯款單1紙    │
│    │     │筆錢,如不還要將其│(均以現金匯出) │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兒子腳打斷,要林男│         │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二)卷第 │
│    │     │去用現金匯款,並不│         │             │329-330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准報警、掛電話。嗣│         │   │第19038號(三)卷第308、317 │
│    │     │於兒子當天回家後,│         │              │頁)  │
│    │     │始知被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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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瓊玉 │93年7月30 │吳瓊玉接獲來電顯示│93年7 月30日17時許│李韋春,國泰世華土城分行 │1.吳瓊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7時許 │其先生電話,並有一│匯入:10萬元(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類似吳女先生聲音之│匯款)。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男子稱其幫人作保,│         │              │3.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
│    │     │須還20萬元,該男子│         │              │ 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其內頁交│
│    │     │並稱其連人帶車被帶│         │              │ 易明細表各1紙      │
│    │     │走,又被打。續換另│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名自稱係地下錢莊之│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男子,亦提及還錢之│         │              │244-245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事,並不准吳女報警│         │              │第19038號 (三)卷第254頁、 │
│    │     │、掛電話,叫吳女用│         │              │第272-273頁)       │
│    │     │提款機匯款或用現金│         │              │    │
│    │     │給他,吳女便用提款│         │              │   │
│    │     │機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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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華 │93年7月31 │程建華接獲不明人士│93年7 月31日16時16│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1.程建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16時許 │來電,稱其兒子程大│分許匯入:6 萬元(│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銘在其手上,續有類│帳戶匯款)。   │              │2.萬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 │
│    │     │似其兒子聲音之人說│         │              │ 明細表1紙        │
│    │     │爸爸救我,再又有人│         │              │3.匯款交易明細表1紙    │
│    │     │接聽,說其兒子借10│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萬元不還,要程男用│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提款機匯款給他,並│         │              │265-268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不准報警、掛電話。│         │              │第19038號(三)卷第25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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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萍 │93年7月31 │洪敏萍接獲自稱地下│93年7 月31日20時16│黃春龍,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1.洪敏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日20時許 │錢莊陳先生來電說,│分許匯入:3 萬元(│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洪女哥哥洪景梁幫人│以現金卡匯出)。 │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作保,被保人跑掉,│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故其哥哥須還錢30萬│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一)卷第│
│    │     │元,且其哥哥已遭地│         │              │63-64頁、第189-190頁)  │
│    │     │下錢莊之人綁架毆打│         │              │             │
│    │     │,洪女因而陷於錯誤│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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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正書 │93年8月2日│索正書接獲類似其兒│93年8月2日10時許、│(一)莊英杰,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索正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9時許   │子索肇富聲音之男子│14時許分別匯入: │ 西盛分行0000000000000號 │ 指述  │
│    │     │來電說,爸爸救我,│(一)10萬元(以現金│ 帳戶。         │2.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 │
│    │     │伊出事了,續換另一│  出)。    │(二)李金龍,中華郵政大園菓林│ 及其內頁交易明細表各1紙 │
│    │     │名男子稱其是錢莊的│(二)8 萬元(以現金│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3.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   │
│    │     │人,說索肇富幫人作│ 出)。    │ 。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保,須還20萬元,並│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威脅不准報警、電話│         │              │年度偵字第19038號 (二)卷第│
│    │     │不能掛,該男子要索│         │              │273-274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男用現金匯款,嗣索│         │              │第19038號 (三)卷第256-257 │
│    │     │男用現金匯款二筆10│         │              │頁、第267-270頁)     │
│    │     │萬及8 萬元。後索肇│         │              │   │
│    │     │富回家,始知被騙。│         │              │       │
├────┼─────┼─────────┼─────────┼──────────────┼─────────────┤
│梁綺雲 │93年8月2日│梁綺雲接獲未顯示電│93年8月2日12時10分│黃春龍,上海商業銀行東台南分│1.黃志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黃志堅│11時50分許│話之男子來電稱,梁│許匯入:15萬元(以│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證言) │     │綺雲兒子宦嘉龍替人│現金匯出)。   │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     │作保,目前對方無法│         │              │ 1紙           │
│    │     │還錢,宦嘉龍在他們│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手上(並傳來像其兒│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子之哭聲),梁綺雲│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因而去找黃志堅幫忙│         │              │310-314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向黃志堅借15萬元│         │              │第19038號(三)卷第284頁) │
│    │     │,並告知前述發生之│         │              │             │
│    │     │事,黃志堅隨即至梁│         │              │             │
│    │     │綺雲家接聽電話,後│         │              │             │
│    │     │就至郵局依其所指定│         │              │             │
│    │     │帳號匯款15萬元。嗣│         │              │             │
│    │     │經黃志堅聯絡其兒子│         │              │             │
│    │     │黃建華再輾轉聯繫宦│         │              │             │
│    │     │嘉龍後,始知被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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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泳增 │93年8月2日│蔡泳增接獲類似其兒│93年8月2日11時許、│蔡慶梁,華南銀行信維分行1492│1.蔡泳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    │11時許  │子蔡瑞銘聲音之男子│12時10分許分別匯入│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    │     │來電稱,伊出事了,│:共10萬元(分二筆│              │2.案件詳細資料1紙     │
│    │     │被地下錢莊之人帶走│現金各4 萬元及6 萬│              │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紙  │
│    │     │,續換另名男子稱,│元匯出)。    │              │4.彰化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
│    │     │,因蔡瑞銘當保人,│         │              │ 及其內頁交易明細各1紙  │
│    │     │向地下錢莊借錢,借│         │              │5.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2紙  │
│    │     │錢的人跑了,要蔡瑞│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銘還30萬元,如不還│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錢,要將蔡瑞銘剁手│         │              │346-350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剁腳,並不准蔡男報│         │              │第19038號(三)卷第308-309頁│
│    │     │警、掛電話,蔡男因│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其│         │              │          │
│    │     │指示前往北港鎮文化│         │              │             │
│    │     │路之彰化銀行,分匯│         │              │             │




│    │     │款4 萬元、6 萬元至│         │              │             │
│    │     │華南銀行信維分行。│         │              │             │
│    │     │蔡瑞銘回家後,趕至│         │              │             │
│    │     │華南銀行阻止蔡男,│         │              │             │
│    │     │始知被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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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峰 │93年8月2日│黃德峰接獲類似其兒│93年8月2日某時匯入│呂佳凌,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16│1.黃德峰於偵查中之指述  │
│    │某時   │子黃淵亮聲音之人哭│:20萬元(以現金匯│0000000000號帳戶。     │2.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    │     │泣說,伊幫人作保,│出)。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
│    │     │需還20萬元,續換另│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縣│
│    │     │名男子要黃男用現金│         │              │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反詐騙│
│    │     │匯款,並不准其報警│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 │
│    │     │、掛電話,黃男便匯│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款20萬元給他,嗣經│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
│    │     │黃男聯絡其兒子,始│         │              │年度偵字第19038 號(二)卷第│
│    │     │知被騙。     │         │              │391-394頁;同署93年度偵字 │
│ │ │ │ │ │19038號卷(三)第2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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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唐梅華│93年8月3日│吳唐梅華接獲來電稱│93年8月3日10時30分│李韋春,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1.吳唐梅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    │某時   │,其兒子吳振興幫人│許匯入:10萬元(以│000000000000號帳戶。    │ 指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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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