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03號
ULDV,106,司催,103,2017072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6年7月25日 │18,754元 │JD754924│ │
│1 │司 │ │ │ │2 │ │
│ │王秋雄 │ │ │ │ │ │
└─┴─────────┴─────────┴───────────┴─────────┴────────┴──┘
附記:(本附記勿庸登報)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3 項所示 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請勿剪開 ),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翌日起算3 個 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