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543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至5樓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許芮閩即立成電器行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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