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36號
債 權 人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因與債務人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有請求,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
何年、月、日。
二、依卷附支票背面影本所示,債務人甲○○○○○○○○○並
非支票背書人,請具狀釋明得請求甲○○○○○○○○○負
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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