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563號
CHDV,96,促,4563,2007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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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63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5樓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鄭明弘即敬諺五金企業社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零肆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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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促字第456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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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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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7,196元        │96年1月1日      │8%          │96年2月2日      │
├──┼────────────┼───────────┼───────────┼───────────┤
│002 │493,258元        │95年12月19日     │9%          │96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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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