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鍾巧蓮即鍾采縈即鍾美鳳
鍾添證
劉寶錦
一、債務人鍾巧蓮即鍾采縈即鍾美鳳、鍾添證、劉寶錦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4,616 元,及自民國106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鍾巧蓮即鍾采縈即鍾美鳳、劉寶錦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210,876 元,及自106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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