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債 務 人 鄧紹華
鄧錫賓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20,729 元,及
其中①539,158 元②323,889 元③57,682元自民國①106 年
1 月26日②106 年2 月9 日③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即年息2.677%) 加10 %計息( 目前為年息2.9447%),逾期
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即年息2.677%) 加20% 計息
(目前為年息3.2124%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