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94號
ULDV,106,司促,3894,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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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債 務 人 鄧紹華
      鄧錫賓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20,729 元,及
  其中①539,158 元②323,889 元③57,682元自民國①106 年
  1 月26日②106 年2 月9 日③106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即年息2.677%) 加10 %計息( 目前為年息2.9447%),逾期
  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即年息2.677%) 加20% 計息
  (目前為年息3.2124%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付違約金,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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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