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丁○○○ 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上訴 人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 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上訴 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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