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建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42,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
2,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7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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