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康達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子○○
丑○○
己○○原名李惠玲
乙○○
丁○○原名李嘉惠
戊○○原名李汶淑
庚○○
甲○○原名江志順
癸○○
丙○○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01,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
4,16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1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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