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兆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零參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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