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4號
ILDV,96,拍,34,2007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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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三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弘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 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 日與聲請人簽立一紙借貸契約書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 18,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1 日起至95年12月31 日 止,復於95年6 月30日與聲請人簽立動產抵押契約書乙紙, 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8,000,000元之動 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 尚欠聲請人2,450,000 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提出借款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函、經濟部工 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 用紙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附表:~t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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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標的物所在地:宜蘭縣冬山鄉○○○路129巷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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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 │單 位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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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 │弘宜化工│弘宜│92年6月30日 │ 座 │ 一 │ │ │
│ │4.2米 │ │化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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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 │弘宜化工│弘宜│91年12月31日│ 座 │ 一 │
│ │3.9米 │ │化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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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 │弘宜化工│弘宜│87年11月30日│ 座 │ 一 │
│ │4.4米 │ │化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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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一│高3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93年3月31日 │ 座 │ 一 │
│號) │ │ │化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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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二│高3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92年6月30日 │ 座 │ 一 │
│號) │ │ │化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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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煙煤輸送│高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86年3月31日 │ 式 │ 一 │
│系統 │ │ │化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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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號爐頂轉│高6公尺 │弘宜化工│弘宜│92年12月31日│ 式 │一 │
│盤下料系統│ │ │化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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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